(2019年12月23日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6月21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的实施,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问题导向,针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应当与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宣传普及结合起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于11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或者电子邮件、网络媒体等渠道集中反映、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整理提出。
市“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重要工作安排的项目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主任会议提出。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采用公告、公函、信箱邮箱、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集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汇总整理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协商后,于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讨论稿。执法检查计划讨论稿应当包括执法检查项目、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等。
对实施难度较大、实施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法律法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后,可以连续列入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加强跟踪检查。
执法检查项目内容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联的,应当将两个报告列入同一次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第七条 执法检查计划讨论稿,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市“一府一委两院”沟通协调,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八条 年度执法检查项目一般为1至3个,主任会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可以确定1个年度执法检查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向中共随州市委报告。
第九条 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通知要求,参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三章 执法检查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原则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常委会副秘书长担任,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中确定。邀请市人大代表、被检查所在地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人选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会同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派员全程参加。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前,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开展前期调研,通过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来确定执法检查重点,提出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步骤和要求;
(四)执法检查组人员组成;
(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要求;
(六)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方案经常委会党组研究,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具体组织实施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于开展执法检查前1个月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临时决定组织的执法检查可不在此时间限定范围内);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自查结束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措施;
(四)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其他事项。
自查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举措。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协助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合理统筹安排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根据执法检查方案,配合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采取有效形式公布执法检查有关事项,征求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执法检查的意见建议,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上,应当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听取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汇报,动员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专题汇报、座谈了解;
(二)查阅资料、实地察看;
(三)个别走访、随机抽查;
(四)问卷调查、明察暗访;
(五)设立专线电话、公布信箱、网上征集;
(六)知识测试、案例剖析;
(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或其他方式。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为若干小组,围绕若干专题,分别开展,也可以对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同步开展综合检查。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当围绕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条文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
(一)法律法规重要条款和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政府法定职责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实施的保障与监督情况;
(四)违法行为的查处惩治情况;
(五)配套规定和标准的制定情况;
(六)执法检查组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执法检查组统一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检查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反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15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交换意见,研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废止、解释的建议;
(五)整改问题清单及时限;
(六)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报告第(三)项内容一般不少于执法检查报告总篇幅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受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根据要求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后报送全国、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就同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执法检查,也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于执法检查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供文字、视听等形式的参阅资料。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机构列席会议,回答询问。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适当安排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代表人选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会同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后提出并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总体评价、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也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常委会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五章 审议意见交办和督促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督办。
第二十七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组织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认真加以整改落实,形成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所提意见、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所附问题清单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意见和问题清单未得到整改落实的原因说明,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二十八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作出如下处理:
(一)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继续跟踪检查;
(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回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
(四)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交由报告机关执行;
(五)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等相关材料抄送中共随州市委及相关单位;
(六)其他。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和市“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以一定形式通报市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有关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市“一府一委两院”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也可以纳入执法检查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监督;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组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并按照《随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