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随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1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科学、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事关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完善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意见建议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中共随州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依法开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市本级上一年度决算;
(七)确定或者变更市树、市花、市标等;
(八)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依法罢免个别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市“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事项和建设项目;
(三)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四)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五)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六)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政府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一)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
第十条 建立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参加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沟通协调议题的提出、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市“一府两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征集重大事项议题,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计划方案,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沟通协调相关方面意见,再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随州市委同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随州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一府两院”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分别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
市“一府两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
(四)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六)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四条 市“一府两院”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提前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提前参与重大事项前期研究协调和论证过程,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或者组织专题调研,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提请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一府两院”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应当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向议案、报告提出机关说明;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市“一府两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请主体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前,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或者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安排参与前期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提出意见;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回答询问。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席或者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点审查重大事项及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同时对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提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或者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中共随州市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议、决定;情形复杂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整理形成的意见、建议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按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按规定的期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报告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包括决议、决定执行的整体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等;报告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包括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修改完善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题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跟踪督办,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监督纠正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
(一)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二)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越权作出决定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贯彻执行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的;
(五)未按照期限报告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的;
(六)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结果不满意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向有关方面通报,作为其职务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市人大信息网和《随州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涉及市监察委员会相关事项待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后再依法依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