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永不叛党”对完善宪法宣誓制度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9-13 16:36:23 切换大字体 切换小字体 默认字体大小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谢军
 
        一、入党誓词核心内容分析
        1927年10月,毛泽东主席在湖南酃县水口镇叶家祠主持了6名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毛泽东带着6名党员第一次宣读了他亲自撰写的24字的入党誓词:“牺牲个人、努力革命、阶级斗争、服从组织、严守秘密、永不叛党,”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有记载最早的、比较规范的誓词。
        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诞生后,入党誓词大致经历了中国共 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十二大以后这五大时期。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奋斗,入党誓词几经变迁,虽有多种版本,但无论哪个时期的版本,誓词的核心内容都离不开“永不叛党”,“永不叛党”成为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名共产党员最大的责任和义务,并一直沿用至今。
        为什么各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将“永不叛党”作为誓词的核心内容?
        在血雨腥风的革命战争年代,面对严峻的革命斗争环境,为了保护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在面对阶级敌人“杀头”的严峻形势面前,党高度重视党员的忠诚问题,要求党员必须对党高度忠诚,宁可牺牲个人,也不能背叛党组织,这是党在历史上用鲜血和生命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中共历史上出过叛徒,像“中共历史上最危险的叛徒”顾顺章、“红军第一叛徒”龚楚等,因为他们的叛变,给共产党员带来巨大的牺牲,给中共党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因此,“永不叛党”被列为誓词的核心内容而弥足珍贵。
        即使是当今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尽管没有枪林弹雨,但仍然可能出现背叛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正如毛泽东主席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的“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便会打败仗”。这种败仗就会使党在当今面临消极腐败的危险,面临脱离群众的危险,甚至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和根基,影响党的执政地位,这种背叛所带来的牺牲和损失也同样是巨大的。
        因此,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仍然靠的是九千万党员的忠诚,依然更加要强调“永不叛党”。
        二、入党宣誓与宪法宣誓核心内容比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明确提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与中国共产党入党宣誓一样,宪法宣誓也是一种庄严神圣的承诺,宣誓词中三个“忠于”, 即:忠诚于宪法、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彰显了誓词核心内容,其核心要义体现于“忠诚”,体现在不背叛宪法,不背叛祖国和人民。
        这与入党誓词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之妙,方向相同,目的一致。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二者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同时,推进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党又领导立宪,领导立法,推进和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确立宪法宣誓制度,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宪法誓词中,忠于宪法,毫无疑问,也包含忠于党。因此,宪法宣誓,其核心也应包含“永不叛党”。
         三、“永不叛党”对完善宪法宣誓的启迪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奋斗史告诉我们,党有一个庄严而神圣的誓词,同时,也有一个自我革命、自我建设和自我完善的机体。百年来,在对入党誓词核心内容“永不叛党”方面,针对叛党的行为,总结和累积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惩戒治理体系,党的纪检监察机制和各项制度严密、科学、完备,历史上的叛党行为都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得到了应有的下场,这使中国共产党叛党行为减少到最低,叛党对党的影响、对党组织的损失也降到最小。通过对历史在“永不叛党”以及宪法宣誓词的比较分析,党内完备的惩戒体系,对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如何实施完善好宪法宣誓制度,具有极大的启迪,特别是对背叛宪法、背叛祖国和人民方面,更具启迪和借鉴。
        (一)建立人大宪法宣誓的长效监督机制。宪法宣誓作为一项庄重严肃的政治活动,除了对宪法宣誓的时间、地点、着装、领誓及程序等进行规范外,人大宪法宣誓更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能“走秀”、“走过场”;也不能停留口头,流于形式;更不能“一宣了之”。如何做到“遵誓而不违誓”、“守约而不违约”,这就需要人大必须建立对宪法宣誓人员的长效监督机制,不仅对宣誓过程监督,更要对宣誓后,履职情况,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完善人大宪法宣誓监督机构。为了防止背叛,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宣誓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宣誓过程中的失效行为,宣誓后履职过程的违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行为进行跟踪调查,跟踪监督,对违反誓言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建立和完善人大对国家公职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如何避免违誓,如何防止背叛行为的发生,就必须要对违誓行为、背叛行为,建立起一套配合宪法宣誓制度的行之有效的追责机制、惩戒机制,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对人大宣誓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和巡察,进行纠错和惩戒,以捍卫宪法宣誓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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