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报2022年第2期
来源:随州人大 发布时间:2022-06-01 12:34:22 切换大字体 切换小字体 默认字体大小
目 录
在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夏卫东(1)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4)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1)
关于《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订情况的说明李晓彬(13)
关于招商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学军(16)
关于招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初审意见胡成泽(23)
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陈 松(25)
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初审意见 郭 志(30)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金厚鹏等同志辞去随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33)
辞职报告(33)
关于提请任命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35)
关于提请程相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36)
关于提请免去余文鑫同志职务的议案市人民检察院(36)
关于对程相林等同志免职议案的审查报告王 平(37)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38)
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程(39)
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40)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1)
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随州市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请示的批复(48)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请示
(48)
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三审稿)》修改情况的
说明王海涛(49)
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
报告王海涛(51)
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王海涛(54)
关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
梁天成(56)
关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胡学勇(58)
在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夏卫东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招商工作情况的报告。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全球经济下行,随州经济发展是全面承压、困难很多。招商引资作为“一号工程”,越是艰难的时候,越显重要。要牢固树立“抓招商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切实把招商引资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持续增强紧迫感、危机感、责任感,全力以赴拼思想解放、拼营商环境、拼能力水平、拼工作作风,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推进以商招商、专班招商、产业链招商,坚持“招大引强”,想方设法招引一批头部企业和产业链关键企业、核心企业;要紧紧围绕市委“五高”奋斗目标和争当“四个示范”、擦亮“四张名片”等重大部署,聚焦随州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制定招商方案,有针对性地谋划实施一批打基础利长远固根基补短板的大项目、好项目;要积极对标先进地区,持续推进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建设,不断提升随州要素聚合能力;要完善项目建设“招引—落地—建设—投产—达效”全闭环管理链条,加大跟踪问效和督办推进力度,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细、见行见效,切实为随州高质量发展、全年再续精彩注入强劲动能。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通过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2021年度完成环保目标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神韵随州建设绿色基础愈加坚实,美丽湖北绿色示范担当愈加彰显。下一步,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生态环保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要咬定目标任务,强化问题导向,继续攻坚克难,形成更大工作合力,抓紧抓好2022年度各项环保目标任务完成及中央、省环保督察各项整改任务,全力推动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要坚持内外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积极向上谋划争取生态环境项目支持,加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生态环保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充实细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增加“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将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紧紧围绕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用法治力量守护好生态环境,让全市人民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会议专题学习了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这次地方组织法修改是历次修改中幅度最大的一次,内容多、分量重,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完善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都要进一步坚定政治站位,把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落实,确保学有所获、推动学以致用。全市人大系统要学在前、作表率,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要在学习提高上发力。把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作为促进人大工作的重大机遇抓紧抓好,列入人大工作必修课和代表培训重要内容,组织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深入学习研读,力求融会贯通,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要在宣传宣讲上发力。广泛宣传地方组织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把地方组织法列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把地方组织法的执行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推动法律深入人心,筑牢法治随州建设根基。要在落地落实上发力。对照地方组织法明确的职权,从支持和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角度出发,全面履行各项职责,把地方组织法最新精神最新要求落实到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各方面。根据地方组织法的修订调整,同时吸收过去五年常委会探索积累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本次会议还组织修订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加强学习,做到了然于心,自觉以规则、守则规范履职活动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水平。
会议组织观看了《“两个确立”的依据和决定性意义》。“两个确立”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作出的重大历史结论,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重大的政治成果、最重要的历史经验、最客观的历史结论。党的百年历程充分证明,什么时候党能够产生公认的领导核心并把核心维护好,什么时候能够树立正确的思想旗帜并把旗帜高举好,什么时候党的事业就无往而不胜;反之,党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甚至走向失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问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未能办成的大事,党和国家的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的掌舵领航,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回顾湖北、乃至随州抗疫斗争和疫后重振的实践历程,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发展历程,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两个确立”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人大常委会机关首先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工委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都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政治站位、筑牢政治忠诚,善于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度深刻体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一要坚定不移捍卫“两个确立”。坚持把“两个确立”“两个维护”作为检验对党是否绝对忠诚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四个意识”强不强、“四个自信”坚定不坚定的试金石,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持之以恒强化理论武装。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做到真学促“深化”、真信促“消化”、真用促“转化”,努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政治成果、思想成果、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三要矢志不渝践行为民初心。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开展好“代表行动”“双联”等结合起来,把代表议案建议作为最大的实事办好办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关注和推动解决一批带有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用制度力量推动补齐民生短板,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四要担当作为服务发展大局。以坚定的历史自信牢牢把握历史主动,自觉把人大工作放在大局中考量,进一步找准人大工作与中心大局的结合点、切入点,以高质量立法引领保障发展,以高效能监督促进推动发展,在助力“汉襄肱骨、神韵随州”建设中展现更大作为,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00年12月25日随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随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16日随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修订 2017年3月9日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修订 2022年4月26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的议事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和决定事项,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条 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常委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遇紧急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采取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八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和会期,由主任会议通过;具体日程安排,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并按程序报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正式确定会议日期和建议议题后2个工作日内,在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书面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以便与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三)主任会议决定邀请的部分市人大代表、驻随全国、省人大代表及市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市公民可以按照有关办法或规定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并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专项工作报告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审议,也可以分组审议。
分组会议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分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轮流主持。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或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研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等,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和《随州日报》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或者审查和批准: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执行、调整;
(五)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调整及财政决算;
(六)财政收支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八)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九)政府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十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十三)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十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依法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五)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六)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委会讨论前款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或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提案权不适用于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八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并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议案和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确需列入的,有关机关应当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提请机关应当有书面材料介绍拟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有关负责人应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者说明。
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五年立法规划以及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应当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意见分歧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经主任会议决定可暂不付表决,交有关提案者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或修改意见,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其审议程序按照《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办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或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如果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调查后应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形成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报告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做到内容准确、重点突出、实事求是、格式规范,报告时间一般半小时以内;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决算草案、规划、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对有关报告要进行初审,并在收到报告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经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提出报告的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予以修改;确系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寄送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市长或副市长签署。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事项的,由市长或副市长到会作报告;涉及其他事项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由主任、院长、检察长作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但事前必须向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工作评议或询问。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发言结束后,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根据会议安排,可以向会议作表态发言。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对专项工作报告按赞成、反对、弃权三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报告投赞成票,报告予以通过;否则,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闭会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会议审议时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并提出审议意见初稿,经与常委会办公室会商后,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书面印发报告机关研究处理。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按照对口督办原则,加强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跟踪督办。报告机关应将处理情况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常委会。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就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专题询问、质询、罢免与撤职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可以针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以下简称询问)。主任会议可以提出询问的议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询问的议题建议。
第三十九条 询问采取先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再在主持人的统一组织下以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进行。
第四十条 开展询问时,根据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问题。询问会议闭会后,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询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委会。
第四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限在常委会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应当通知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同时,专门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必要时,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和常委会补选的省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四十六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四十八条 罢免省级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应积极发言。发言要紧扣议题,抓住中心,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5分钟。未在会议上发言或不便公开发言内容的,可采用书面审议的方式填写《审议发言卡》,为整理审议情况或形成审议意见提供参考。
《审议发言卡》最迟在当次常委会会议闭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常委会相关机构。
第五十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决议、决定、议案及人事任免案、撤职案、补选出缺的省人大代表、罢免代表,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带头遵守和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第五十一条 常委会表决一般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电子表决器无法使用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法律规定了表决方式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2月28日随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随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16日随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修订 2017年3月9日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修订 2022年4月26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履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致力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思想引领、学习在先,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了解世情、国情、省情、市情,熟悉人大业务,不断提高议事决策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加常委会的活动。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专心致志地搞好常委会的工作;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常委会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的履职活动,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规定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确因参加中央、省级层面和市委重要会议和活动,参加因公出国(境)访问活动,参加公共卫生应急、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生病住院、行动不便不能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需填写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假单,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批,经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本人。
常委会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离会的,应当填写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假单,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离会。未请假或未获批准离会的,视为缺席。
第八条 常委会委员无故缺席或者未经批准而不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每半天记缺席1次;对一年内累计请假、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总次数超过全年会期总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对一年内累计请假、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次数统计排名前三位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出通报批评。请假、缺席统计排名第一且累计请假、缺席总次数超过全年会期总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作为不能依法履职者,依法劝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常委会会议出席和缺席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它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15天,应当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围绕会议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依法参与各项表决,自觉服从和带头遵守执行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研和其它活动。在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通过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同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每年抽出至少15天时间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听取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等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进行个人职业及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积极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树立良好形象,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
规则》和《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订情况的说明
——2022年4月26日在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李晓彬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00年12月由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于2003年2月由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二届、三届、四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规则》《守则》进行三次修订,现在沿用的《规则》《守则》由2017年3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规则》《守则》的制定实施及修订完善,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履职活动,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职能作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扎实深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不断创新,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正式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并先后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二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序推进,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相继实施;今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通过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职责、行使程序、机构设置等进行了重要调整,并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穿其中。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规则》《守则》中有的内容已不适应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和建设实际;同时,过去五年,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探索积累的一些卓有成效的做法和经验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吸收固化。因此,有必要对《规则》《守则》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过程和重点思路
常委会党组对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年初谋划部署新一年工作时就明确提出要求,并指派研究室具体承担此项工作。研究室领受工作任务后,认真学习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研究宪法、监督法、以及新修订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系统总结以往实践创新经验,并积极借鉴湖北省及其他地区有益做法,于3月下旬形成《规则》《守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印发主任会议成员和各专(工)委、室以及办公室各科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情况,研究室对个别地方进行了适当调整;4月上旬,又将修订草案印发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并经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后提交今天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六个方面”:一是体现新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二是体现新部署。将党中央系列重大部署,以及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贯穿其中。三是体现新要求。旗帜鲜明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政治原则、重大理念写入其中,并贯穿《规则》《守则》始终。四是体现新变革。地方监察委员会依法产生,按照宪法、监察法和地方组织法要求,其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规则》《守则》中相应增加相关内容。五是体现新规定。主要是根据地方组织法新的规定对部分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六是体现新探索。如,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再审议制度等,都是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有效的作法,《规则》予以吸纳、固化。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规则》。
1.为进一步凸显人大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确保常委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在第三条原则性规定中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原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五年立法规划以及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应当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2.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第三条原则性规定中增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另外,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平台,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3.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按照宪法、国家监察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在原第七、十六、十八、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三、三十五、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条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及相关内容。
4.根据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常委会职能职责调整,对原第十五条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重点是对第一款第(七)至(十四)项进行适当整合,增加“政府债务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历史文化和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等,删去“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原第(十七)项,后半部分内容,“如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属于对法律规定的变通处理,原有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为参考依据,现其已删去相关内容,建议也删去相关内容,与法律规定保持高度一致。
5.为适应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总结固化有益的实践探索经验,在原第五条中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遇紧急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采取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在原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内容:“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关于守则。
主要是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新的要求,对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相关内容和表述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请假的情形进行补充、明确,特别是增加了“参加公共卫生应急、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第十二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此外,还对《规则》《守则》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关于招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2年4月26日在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招商局局长 向学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下面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招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工作成效
2021年以来,全市聚焦强化领导力量、创新招商方式、优化项目服务,在全市上下营造了“全员招商”的浓厚氛围,不断提升招商引资质效,以高质量招商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市招商工作经验在《湖北政务信息》2022年第12期上报道。2021年在全省招商引资综合考核中,随州市位居第九位,其中引进外向型产业项目数位居全省第八位,2021年度全市履职尽责(责任目标)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今年一季度,全市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52个,合同金额360.9亿元,分别完成一季度“开门红”目标任务的208%和119.5%,实现招商引资“开门红”。
(一)新招引项目数量大幅提升。近年以来,全市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个数和金额年均增长率在14%以上,均超过省定10%的增长目标。2021年,全市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98个,合同金额585.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4%和27.5%。2022年一季度,全市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52个,合同金额360.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6%和34%。
(二)引进一批有影响力的大项目。2021年以来,全市引进10亿元以上重大招商项目30个,总投资634亿元。其中,引进的建市以来单体投资最大的国家能源集团长源随州火电项目,总投资近50亿元,预计2023年2月份全部建成投产,可实现年发电量60亿千瓦时,实现税收3亿元以上,将成为随州“城市综合能源供应基地”,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提供充足的电、热、汽等要素保障,带动能源物流、“风光火储”一体化等产业集聚发展。东风马可迅铝轮、黄鹤楼酒业搬迁扩能、华润金锣山风电场、华鑫冶金技改等一批重大招商项目竣工投产达效。
(三)高质量项目助力产业转型升级。聚焦推动专汽产业升级提能,加快建设新兴际华专用汽车和应急装备检测研发基地,建成后将填补我市专汽检验检测领域空白。积极招引锂动力电池正极、负极、电解液、隔膜、盖板极柱等核心部件生产项目,推动投资30亿元的国民技术锂动力电池负极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20亿元的军民融合应急救援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重组新楚风海珀特氢能源商用车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签约落地,助力专汽产业向装备化、智能化、新能化转型升级。聚焦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增效提能,支持共富牧业百万头生猪深加工项目加快投产达效,招引投资30亿元的中粮集团农业产业链项目、投资10亿元的随县香菇智慧交易城等项目,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引领带动香菇、茶叶、粮油等特色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聚焦加快文旅产业融合提能,招引投资20亿元的迷彩飞客小镇项目、投资15亿元的景域集团神农谷境旅游度假区项目、投资15亿元的随县炎帝故里——大随不夜城项目等,打造中华礼乐文明的范例之城,推动特色资源优势加快转化为文旅产业发展胜势。聚焦加快风机产业转型提能,招引投资21亿元的新建熔融还原非高炉炼铁项目、投资15亿元的华鑫冶金重组技改项目等,与沈阳鼓风机厂达成技术和相关重点项目合作意向,深化与中国船舶712研究所风机产业合作,推动风机产品由“跟跑型”向“领跑型”转变。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精心谋划,突出重点强化顶层设计。一是聚焦目标谋全局。近年来,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年初亲自审定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方案,连续三年印发《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招商引资组织领导体系,组建招商引资专职队伍,对市“四大家”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分配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确保每年全市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个数和金额分别增长12%以上的目标任务。坚持全市一盘棋,按照“一通评、二督办、三联推、四全法、五项考核”工作推进机制,强力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超额完成。二是聚焦产业谋项目。围绕“2236”产业资源禀赋,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及县市区,深入挖掘产业优势,找准行业头部企业,谋划储备200多个专汽及零部件、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地铁装备、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招商产业项目,编印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册,重点突出新能源、新基建项目向上争要素、争资金、争政策,着力把随州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发展优势。高标准谋划的正威铜材料产业园、动力储能电池正极材料项目正在有序推动。三是聚焦平台谋活动。年初根据国家、省级活动计划,结合自身实际,谋划拟定全年招商活动计划。2021年以来,全市抢抓国家、省级活动平台规格高、影响力大的机遇,谋划举办“知名民企湖北行”市长会客厅、“相约春天赏樱花”襄十随神专场推介、“深圳市湖北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暨湖北省招商推介会等活动,向更高层级企业家展现随州形象。今年以来,聚焦随州特色产业,积极谋划邀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随州市特色产业提能级重大项目签约仪式活动,成功洽谈对接8个总投资567亿元,首期投资220亿元的新能源及专汽、农业产业链、康养文旅、风机新材料四大产业板块的重大招商项目。
(二)高位推动,大员上阵升腾招商气场。一是高位推动,凝聚招商合力。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市委市政府先后4次召开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部署会议,压实责任,升腾气场。特别是今年1月29日全市召开招商引资电视电话会议,市委书记钱远坤为市、县、乡三级领导干部讲授“三招三不招”招商方法,传授经验,鼓足干劲。春节期间全市抢抓招商“黄金”档,招商不停歇,新签约招商项目37个,合同金额125亿元,洽谈对接项目195个,意向投资609.7亿元;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招商活动662批次。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要素保障、项目会商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任务,确定工作目标,研判重点项目,解决要素供给等招商引资难点痛点问题。市委高规格召开重大项目集中签约、氢能、专汽等产业专题会议,市“四大家”领导参与分析形势、研究谋划,明确产业招商路径,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二是大员上阵,以上率下发力。2021年以来,市领导坚持每月外出招商,市“四大家”主要领导先后16次带队出省招商,做到“重要客商亲自接待、重大项目亲自对接、重大活动亲自带队、重大难题亲自协调”,形成全市上下大抓招商的浓厚氛围。推动新兴际华国家级应急装备检测研发基地项目、斯诺锂电池负极材料产业园项目、中粮集团全产业链项目、港口集团能源物流产业园项目、氢能源商用车研发制造基地等一批过10亿元的重点招商项目签约落地。跟踪在谈的耀宁科技磷酸铁锂电池生产项目、中航油机场地勤装备等一批项目正在强力推动之中。三是压实责任,全员招商聚力。将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责任目标考核,加大考核分值权重,压实招商主体责任。2021年以来,市直单位领导出省招商320余人次,移交有效招商信息60条,跟踪在谈项目102个,推动49个190亿元招商项目签约落地。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出省招商200余人次,举办特色专场招商活动23次,全员招商氛围逐渐形成。
(三)抢抓机遇,筑牢平台提升特色能级。按照国家、省、市策划的招商活动计划,抢抓机遇,精心组织,确保每次招商活动取得实效。一是省级活动平台筑牢“随州印象”。积极参加中博会、相约春天赏樱花世界500强对话湖北、知名民企湖北行、投洽会、楚商大会、进博会、华创会、农博会等国家、省级经贸活动。推动6个总投资额87亿元的重点招商项目在省级活动平台正式签约,组织随州特色产品展销,推介随州产业和投资环境,引进琅菱机械、港口集团等一批知名企业来随投资兴业。筹备举办德国?湖北(随州)产业对接活动,突出重点对接西门子、重点园区宣传、战略合作等工作。二是特色活动平台彰显“产业特色”。成功举办炎帝神农故里国际创新发展(应急装备产业)大会暨2021集中签约仪式,全市共谈成合同项目31个,投资额达329.7亿元。借助2021年湖北省农业博览会平台,在武汉举办2021湖北?随州国际香菇产业博览会,香菇品牌越擦越亮。先后三次组织举办企业家故事会专场活动,讲述企业家及招商人的感人故事,展示随州投资环境,对接签约项目,造浓回归氛围。三是特色招商活动聚焦“项目落地”。2021年,全市先后举办市政府与省属国企集中签约仪式、“回归故里,共叙乡情”清明节招商活动、“全国知名民企湖北行”随州专场活动、第五届楚商大会随州专场推介会等。在第五届楚商大会随州专场推介会上,市领导向近600名商界翘楚推介随州,共谈成并成功签约项目16个,投资金额195亿元。举办随州市印刷产业专场推介、农产品产销对接会暨招商项目签约仪式等系列招商推介活动,促成一大批项目洽谈对接、签约落地。今年以来,随县举办一季度“三集中”活动,集中签约、开工、投产51个招商项目。广水市一季度先后两次举办集中签约活动,成功签约40个总投资232.7亿元招商项目。曾都区举办2022年春节招商引资签约活动,5个总投资4.8亿元项目集中签约。随州高新区举行集中开工仪式,21个总投资160亿元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展现招商质效。
(四)健全机制,协同发力推动项目落地。一是健全招商项目落地机制。出台《随州市招商引资项目“一条龙”服务工作机制》,实现招商项目研判、预审、移交、服务、督办、达效“一条龙”的落地工作机制,打造“招引—落地—建设—投产—达效”工作闭环。全市筛选46名专家组建招商引资要素保障专家智库,组织行业部门对招商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适时开展项目预审会,组织移交,科学高效推动重点项目落地。二是健全“管行业必须管招商”工作机制。按照“市领导+项目局长、产业招商分局+项目联络主任、重大项目+服务秘书”联动招商机制,组建8大产业招商分局,配套建立招商分局管理、运行、考核等机制,市委组织部挑选精干力量充实招商队伍,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组织“2236”产业链牵头单位,编制产业链招商指引,谋划产业链招商项目,为产业链招商提供遵循。新能源产业、专汽产业、文化印刷出版产业、纺织服装产业、医药化工产业等招商分局纷纷开始调研产业、园区,组织召开分局推进会,研判推动产业项目,开展产业链招商。瞄准“链主型”企业招引锂动力电池关键材料、氢能源商用车研发制造基地等项目的签约落地,将推动新能源、专汽等随州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增效提能。三是健全项目统计入库联席会商机制。定期开展招商项目统计入库培训,联合发改、经信、统计等部门,适时开展招商项目统计入库走访调研活动,组织市、县(市、区)、镇(办、场)三级招商、发改、统计等部门深入企业,指导重汽华威三期、100%新能源新型电力系统科技示范等项目成功入库,推动各地招商项目精准入库。
(五)营造环境,筑牢根基提高招商质效。一是夯实工作基础“打底子”。出台《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随州市市级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及优惠政策,支持产业招商。围绕“2236”产业发展格局,组织谋划编印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册、招商引资投资指南、招商引资政策汇编,完善推介PPT,拍摄《汉襄肱骨、神韵随州》招商宣传片,创建“招商随州”微信公众号和“随州电子招商地图”小程序,用新型媒体展示随州招商形象,实现网上精准招商。二是突出以商招商“提步子”。起草《随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报请市政府审定,加大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社会招商的奖励力度。考察对接东方龙、谷川联行等中介招商机构,探索委托招商、中介招商新模式。随州高新区出台《随州高新区招商大使管理办法》,聘请一批商(协)会、知名企业家开展委托招商。对全市僵尸企业、不良资产企业、危困企业进行全面摸底,邀请宏泰集团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不良资产处置,对困难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和股权投资,突出盘活玉龙供水、恒天新楚风、中威汽车、万松堂等企业。三是优化投资环境“强盘子”。市纪委监委多次对招商项目进行走访调研,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净化投资环境。联合发改、经信、统计部门,对全市今年新开工招商项目进行全覆盖走访调研,协调解决项目难题,督促项目加快建设,指导各地开展项目统计入库。市、县两级实行重点工业项目审批手续项目服务秘书全程统筹代办服务,当好“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主动登门协调解决武大光子搬迁、武汉固德尔化工十万吨不饱和树脂项目用地问题等项目难题,实现“真情招商、环境留商、以商招商”。围绕现有“危困”企业名单,谋划招商推介项目,利用网络平台向外发布推介。协调解决新楚风战略重组,引进清华工业研究投资建设氢能源商用车生产基地等项目。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开展招商活动受限。受疫情及全球经济下行影响,部分重点招商专场推介活动和小分队招商活动没能按期举行,项目对接进度受到一定影响。外贸出口受运输、原材料涨价等多方面影响,投资主体投资意愿不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外资、外贸等外向型项目的对接进程。
二是招商引资方式方法还不多样。各地创新招商方式开展委托招商、中介招商、网上招商的还不多,大部分停留在专班招商、小分队招商等传统招商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开展以商招商的力度还不够大。
三是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还不够多。各地策划推介项目还存在指向不准、质量不好、转换落地率不高等问题,招引重大产业项目还不多,上百亿元的工业项目还没有实现突破。
四是招商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升。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从事招商的人员更换比较频繁,对招商谈判和市情等知识掌握较少,招商队伍的整体综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防疫招商两不误,持续烧旺招商火。一是牢固树立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意识。继续坚持高位推动、大员上阵、凝聚合力,以上率下升腾招商气场。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动带队外出招商,洽谈推动重大招商项目,持续烧旺招商引资之火。二是紧盯全年目标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盯省、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下达的目标任务,自我加压加力,在确保完成全年引进亿元以上招商项目100个以上、合同金额650亿元以上增幅10%以上的基础上,将赶超目标确定在引进亿元以上招商项目120个以上,合同金额700亿元以上,力争增幅分别增长20%以上。组织各县市区及八大产业招商分局细化目标任务,制定招商计划表、路线图,挂图作战,压实各地各部门招商主体责任。坚持每季度在各县市区举办专场集中签约活动,推动在谈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在全市形成“比拼赶超”的浓厚氛围。三是坚持定期综合调度。坚持“一通评、二督办、三联推、四全法、五项考核”工作推进机制,每月分析研判招商引资工作形势,推动重点项目洽谈推动进程。定期组织发改、统计、招商等部门进行联席会商,深入项目建设现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项目统计入库工作,掌握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进度。每两月对各地项目签约、开工入库、资金到位、高位推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调度,解决项目推动难题,提升工作质效。筹备5月上旬召开2022年全市招商引资推进会,总结前期工作,部署下阶段任务,同时明确产业招商分局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动员部署产业招商工作,传导招商工作压力。
(二)创新方式抓招商,拓宽招商信息源。一是开展“网上招商”。在当前疫情不稳定的情况下,依托随州电子招商地图等平台资源,组织各地及市直部门开展“云上招商”,通过视频连线,推介我市投资资源禀赋和重点招商项目,实行视频、VR选址,网上洽谈签约,拓宽招商信息渠道,提升项目落地时效。在疫情防控较好的地区,大力开展小分队点对点招商,每月筛选重点在谈项目报请市领导带队考察洽谈,高效推动重点项目签约落地。二是开展委托招商。已报请市政府审定出台《随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委托招商,对公职人员、委托招商机构、社会引资者招商引资的职责、奖励标准、申报程序等进行规范。锁定一批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招商组织能力、拥有丰富招商资源的中介机构、商协会和知名企业,按程序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开展委托招商,扩大招商信息来源。三是开展以情招商。更新完善全市在外成功人士名录,梳理重点对接企业清单,组织各产业招商分局和县市区加强对接联系,推动能人回乡、资金回流、项目回迁。打好亲情牌、乡情牌、友情牌,以情招商、以商招商,深入对接随州异地商(协)会,围绕目标企业加大对接力度,谋划建设随州青春化工产业园大湾区化工园、广水不锈钢产业园等“回归园区”样板园区,搭建回归平台。四是强化平台招商。高标准邀请重量级嘉宾参加省政府准备举办的新能源与互联网汽车对接会、中国—北欧(欧洲)经贸合作论坛等重大经贸活动,推动一批重点项目上台签约。结合随州工作实际高标准谋划好全市特色产业提能级重大项目签约活动,策划举办德国 湖北(随州)产业对接活动,做好产业招商前期对接准备工作。依托2022年世界华人炎帝故里寻根节重要平台,围绕应急产业、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地铁装备、医药化工等产业举办好寻根节前期招商引资系列专场活动。五是探索资本招商。创新方式,用好用活现有引导基金,推动政府招商从单一政策招商向“股权投资”的资本招商新模式转变。发挥产业基金“以小撬大”的杠杆作用,聚合社会资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突出重点强谋划,多措并举提质效。一是突出重点区域招商。聚焦国内“六大区域”,锁定专汽、农产品、医药化工以及新兴产业招商目标园区、目标企业,组织市、县(市、区)招商专班加大“走出去”招商力度。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驻外使馆、中介机构等牵线搭桥,加大对央省企、上市公司的拜访力度,有针对性谋划开展专题招商活动。主动对接楚商联合会、省级商会等优质资源,适时邀请知名企业家来随考察,筹备举办专汽、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地铁风机、精细化工产业专场招商活动。二是突出招大引强。坚持绿色化、市场化、集约化导向,增强选商意识,紧盯民企500强、外贸100强和行业前十领军企业,引进一批母体型、旗舰型、链主式的重大投资项目,带动产业集群发展。突出科创企业招引,大力引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头部企业和终端产品企业。三是突出全产业链招商。聚焦“2236”产业,大力开展“链招商”。围绕新能源、专用汽车、农产品加工、新型建材、文化旅游、出版印刷、纺织服装、医药化工等特色产业,修改完善招商指引,解决好“缺什么”、“招什么”、“哪里招”、“怎么招”的问题,抓准机遇进行“引资补链”、“引资扩链”,实现产业链精准招商。四是突出产业集群招商。聚焦专用汽车及零部件、广水风机、随县香菇、曾都区铸造、电子信息和随县石材六大省级重点产业集群,认真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分析产业集群上下游关联企业贸易信息,鼓励支持本地龙头企业开展以商招商,向上下游产品和领域拓展,吸引境外及外地配套产业进驻,形成产业集群效应。五是突出盘活存量资产招商。积极对接法院、经信等单位,定期组织全市招商系统摸排全市危困企业和存量资产信息,对拥有优质资源可以招商引资的危困企业和存量资产,组织专业团队精心策划包装项目,加大与央国企及行业龙头企业对接力度,重点对中航工业、湖北双龙等企业实施混改嫁接,盘活优质存量资产。
(四)强化保障优服务,真督实察促落实。一是加大项目服务保障力度。严格落实《随州市招商引资项目“一条龙”服务工作机制》,坚持定期走访调研招商引资项目,协调关联地区和部门加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力度、审批服务进度,实现招商项目从洽谈、预审(论证)、移交、督办、落地见效全链条无缝对接,不断提升项目签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投产达效率。加大重资产招商力度,收储一批净地存量土地(或闲置厂房),改变当前招商项目等土地(厂房)的现状,缩短项目落地时间。二是加大招商政策落实力度。当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师,认真梳理近年来全市新签约招商项目情况,对落地开工项目定期进行现场走访调研,掌握投资方按照约定推进项目建设情况,了解各地招商引资政策兑现情况,推动政企双方“依法诺、诺必行、行必果,建后诺”,持续构建“亲上加清、亲而有为”政商关系,为项目“招引-落地-建设-投产”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服务。三是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建立选派优秀干部充实招商引资一线工作机制,精心筛选专班人员,配齐配强招商专班力量。市委组织部从市直部门选派8人到市招商局挂职专门从事招商工作,市直组建招商队伍近300人。各县市区都已突出重点产业,采取市场化的手段,探索建立专业化招商队伍开展专业招商。全市拟于5月上旬开展全市招商引资培训,邀请高校和招商机构优秀招商专家及要素保障部门、园区负责人、优秀企业家等对市直产业招商分局、全市招商干部进行招商实战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招商干部谈判能力和服务项目能力。四是强化考核督办力度。根据省招商引资最新考核办法,修订完善《随州市招商引资目标考评办法》,科学设立招商引资考核指标。坚持每旬通报市“四大家”领导招商动态,每月坚持通报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调度签约、开工招商项目情况;每季度召开招商引资工作推进会,通报各地排名情况;年底全面考核结硬帐。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整改。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坚持以招商实绩论英雄、论成败,激发各地各部门招商积极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招商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抓手、转型升级的关键支撑、加快发展的强劲引擎,责任重大。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举全市之力、聚全民之智,坚决打好招商引资大仗硬仗,持续巩固招商引资好态势,努力为随州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招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初审意见
——2022年4月26日在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成泽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招商局局长向学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招商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做好报告的审议工作,会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宏业带领有关专工委负责人、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到市招商局听取了招商工作情况汇报,对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坚持将招商引资作为一号工程,作为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抓手,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不利影响,全面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健全完善招商工作机制,创新招商方法,优化投资环境,招引项目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全市招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也要看到,我市招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一是高质量项目谋划储备不充分。引进的项目中能够真正引领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带动产业块状发展的项目总体不多;部分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受审批、土地等因素影响,落地建设进程缓慢。二是新理念招商方式运用不充分。基本以专班招商、小分队招商等传统招商模式为主,“链招商”“胎招商”“脑招商”潜能还需进一步挖掘,市场化、专业化、精细化招商引资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三是全方位重商环境打造不充分。招商工作仍然存在重招引、轻落地、少服务的现象,一些部门单位对投资者的诉求推诿扯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随州形象,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四是专业化招商队伍建设不充分。部分招商干部专业素养不高、谈判能力不强、市场敏锐度不够,与新常态下招商引资新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抓大项目、大抓项目,增强招商项目精准性。树牢项目为王的理念,紧盯全年招商目标任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招商引资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拧紧项目招引落地的“安全阀”。紧紧围绕“2236”产业发展战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精准把握产业领域发展趋势,在做好各专项规划的同时,精心策划、科学论证一批带动性强的项目,成熟一批、推介一批,夯实招商引资项目基础。紧紧围绕项目生成,聚焦国家需要、产业需求、百姓期盼、资源禀赋,谋深抓实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平台、重大项目,积极引进信息技术、生态康养、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大好高”项目。紧紧围绕主导产业,深入研究产业发展方向,找准抓住高附加值环节、薄弱环节和关键平台,大力实施“链招商”“胎招商”“脑招商”,推进补链延链长链,提高招商项目的精准性。
(二)汇集资源、广辟渠道,增强招商方式有效性。坚持利用一切资源招商,规范实施委托招商,筛选一批境内外影响力大、具有资源优势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为招商代理和招商顾问,开展市场化招商。加强与发达地区商会、行业协会的联系,借力将成熟的招商项目推向国内外投资市场。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市人民支持、参与招商工作,营造“人人都是招商员、人人当好宣传员、人人争做代言人”的浓厚招商氛围。加强与随州籍和在随生活过、工作过的知名人士联系沟通,利用他们的资源宣传随州、推介随州,拓宽招商引资渠道。
(三)优化服务、提质增效,增强招商环境竞争力。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树牢招商“一盘棋”思想,政府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持续发力,向前一步,尽职尽责,做到分工不分家,确保招商工作顺利开展、项目顺利推进。激发要素活力,更好发挥专汽、香菇、应急等产业研究院作用,加快产业园区建设步伐,提高园区承载能力和发展水平,加大“僵尸企业”清理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完善金融、投资、人才、电商、孵化等发展平台,推动财政政策靠前发力、精准直达,在创新驱动、资本推动、人才带动上形成新的比较优势。
(四)建强队伍、压实责任,增强招商工作实效性。要配强招商队伍,引进培养招商人才,强化招商引资干部业务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懂经济、懂产业、懂政策、懂服务的招商铁军。要压实招商责任,明确从信息搜集、客商洽谈、签约引进、建设经营等各阶段工作职责,严肃奖惩考核机制,把招商业绩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指标,让广大招商干部不需扬鞭自奋蹄。要强化督察检查,重点对招引项目进度虚报作假,招引项目圈而不建、圈而慢建,项目服务顶着不干、拖着不办等问题严肃处理,用较真碰硬的态度推动招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2年4月26日在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 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请予审议。
一、2021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近十年最好水平。省定我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38微克每立方米(激励目标37微克每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7%(激励目标85.9%)。据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021年,我市PM2.5、优良天数比例均超额完成省定激励目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3.68,全省排名第6。PM2.5浓度均值36微克每立方米,较2020年下降2.7%。优良天数比例86.6%,全省排名第6。
(二)水环境质量提前实现省定目标。2021年,省下达我市19个地表水省控断面(含6个国控断面)达标率78.9%,6个国控断面(洪山、水厉山、涢水大桥、洛阳揭家垄、府河平林、澴水孝昌王店)达标率83.3%,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先觉庙、封江口、许家冲)水质达标率100%。据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021年,我市19个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比例达94.7%,超过省定目标15.8个百分点;6个国控断面水质Ⅱ、Ⅲ类比例达100%,提前实现省定目标。3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始终保持100%。
(三)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2021年,我市土壤环境质量良好,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土壤综合污染水平处于尚清洁(安全)警戒线内。
(四)生态环境指数大幅提升。2021年,我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值为74.45,较上年提升6.81,等级评定为“良”,全省排名第6。城区功能区声功能质量昼间达标率100%。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分别为54.4分贝、68.7分贝,质量等级较好。
二、2021年全市环境保护所做的主要工作
2021年,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加快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奋力实现“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良好开局。
(一)心怀国之大者,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市政府始终站在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市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组织开展《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专题授课,学习“碳达峰”“碳中和”、氢能源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新理论、新要求,不断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市政府常务会议累计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8次。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牵头领办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重难点工作。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责任,围绕河湖长制、美丽乡村建设、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累计开展一线调研督办达36次。认真执行《随州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述职。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两代表一委员”推荐、年度综合考核等次评定等均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生态环境类指标权重提升至21%以上,树立起“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
(二)坚持系统施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着力强化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三源”齐控,实施重点行业VOCS专项执法行动,建成运行“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尾气排放综合监管平台,查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34起,3次启动沙尘天气应急响应。深化落实河湖长制,建立推行水环境质量测管联动和月报制度,实施流域水质改善攻坚、长江禁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等专项行动和联合执法,督导整改流域水环境问题30个,拆除非法矮围121处。深化建设用地准入联合协调监管机制,全面启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督促6家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深入实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现场检查危废单位263家(次),督导整改危废管理类问题63个。
(三)站稳人民立场,大力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实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攻坚行动,集中交办涉生态环境领域风险点、信访积案、“以案为鉴”等57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先后4次专题听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督导各地保持攻坚劲头不松、工作力度不减,统筹推进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截止目前,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省环保督察省定反馈意见93项整改任务和528件交办信访件全部销号清零。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26项整改任务序时推进;34件信访件已销号32件,正在整改2件。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上报待批;反馈意见17项整改任务加快推进;135件信访件已办结销号56件,完成整改正履行销号程序71件,正在整改8件。坚持“民有所呼、我必有应”,积极回应群众生态环境关切,及时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累计受理调处阳光信访平台、12369环境信访投诉1469件,同比下降28.2%。
(四)聚力强本固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成果丰硕。累计评定“环境信用诚信企业”8家、“环境信用较好企业”271家、“环境信用警示企业”97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2件。全市污染源单位执行报告审核、发证质量复核工作完成率分别超过省定目标45.33%、20.86%。深化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坚持“多开清单、慎开罚单”,累计指导重点企业整改环境问题50余个。推进实战练兵“百日攻势”,精准实施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等12项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累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06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7件,处罚金额627.268万元。积极推行“两法衔接”,随县一起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窝点案件,被评为全省打击危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出台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府河流域重要支流浆溪店河“一河一策一图”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方案,初步具备水质45项、气体10项定性半定量和水中生物毒性的快速监测能力,全市未发生重特大污染责任事故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
(五)推进生态立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强化生态环境源头管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落实建设项目“一优先五不批”规定,依法否决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拟上项目18个。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累计完成8家企业碳排放情况核查,成功申报全省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试点1家。融合推进“襄十随神”城市群环保协作化发展,联合签订《襄十随神城市群生态环境合作协议书(2021—2023)》,共商共推区域生态环境共治之策,共建美丽湖北绿色示范区。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四级联创”,增创省级生态镇3个(随县草店镇、安居镇,广水市李店镇)、生态村17个(随县5个、广水市5个、曾都区5个、高新区2个)。县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实现“零”突破,曾都区被命名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
(一)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仍需付出艰巨努力。大气污染治理进入深水区,以PM2.5和O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凸显。餐饮油烟、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机动车尤其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力度有待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尚不能实现长期稳定达标,少数断面水质存在反弹风险。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员活动、隐匿排污口、畜禽养殖等问题仍有发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尚处于起步阶段,治理基础较为薄弱。
(二)生态环保历史欠账亟待解决。城镇污水管网缺口较大,现有管网错接漏接混接、地下水入渗等问题突出,污水集中收集率偏低。部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运维不到位,出水水质不达标。纳入生态基流名录的水工程不足,生态泄放监管有待加强。农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村庄沟渠小微水体污染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矿山开采规范化、集约化水平不高,生态修复任重道远。
(三)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稍显不足。生态环保项目仍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多元化、市场化投入模式尚未形成,社会资本参与不足。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虽已成立,但尚未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实验室条件和能力。基层环境执法、监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不强、装备水平偏低,对一些环境污染的成因分析、控制途径等研究不够、认识不透,执法监管力量偏弱。一些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成效不稳固,群众满意度不高。环境应急体系建设还不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不足。
四、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举措
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聚焦推进“生态立市”战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抓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争当美丽湖北的绿色示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重点抓好六大任务。
(一)全面落实生态立市战略。坚持“双碳”目标引领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进美丽随州、绿色崛起行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碳达峰行动方案编制工作。全域推进生态创建,支持曾都区开展“两山”示范创建,支持大洪山、徐家河片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试点。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严控“两高”项目盲目上马。
(二)深入打好三大保卫战。聚焦蓝天保卫战,开展PM2.5和O3协同控制,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持续推进钢铁、建材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以及锅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深度治理。深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聚焦碧水保卫战,推进“三水”统筹、系统治理。重点巩固王店断面水质达标成效,尽快改善涢水大桥、平林断面水质,推动国控断面全面达标。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排查整治。强化入河排污口“一口一档”监督管理。聚焦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督促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农村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管。持续实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扎实做好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
(三)坚决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重点围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具体问题,强化调度督办,督导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序时推进,按期交账销号。同时,统筹抓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纳入市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重要内容,坚决避免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和整改“一刀切”,持续巩固整改实效。严格落实督察整改完成情况验收制度,按照省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验收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四)严格环保执法。持续加强对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办案联动,坚决查处非法炼铅、炼铝、废旧轮胎炼油等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紧紧围绕年度环保硬目标、硬任务,推进实施秸秆禁烧、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
(五)强化生态环保项目支撑。充分发挥生态环保项目对全市经济稳增长的重要作用,紧盯“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积极对接中央、省资金项目储备方向和标准,抓紧抓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谋划,切实提高项目质量和入库率,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强化生态环境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项目程序规范、落地迅速、建成见效。
(六)加强能力建设。重点推进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建设,保障基本监测设备、技术装备和业务用房需求。深入实施“智慧环保”工程,推动随州市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建设,提升智能化、信息化监管水平。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严格落实涉疫医疗废物废水监管处置“两个100%”要求。
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初审意见
——2022年4月26日在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郭 志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2022年3月12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的第九项,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结合《环保法》规定,为协助常委会更好审议此项报告,更好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3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泽富同志带领城环委组成人员围绕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情况开展了调研,实地查看了随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运营、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建设运行等情况,听取了有关工作报告,并提出了报告修改完善建议和审查意见。现将有关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一年来,市政府及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大力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较好完成省下达我市各个方面的责任目标,生态环保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委员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环境质量现状与群众期盼仍有一定差距,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主要体现在:少数断面水质污染负荷依然较大;少数城乡饮用水水源承包合同仍未解除、城镇污水集中收集率偏低;VOCS、油烟污染、秸秆焚烧治理仍需加强;石材行业、农业面源污染等治理任务依然艰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滞后,餐厨垃圾、污泥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消纳场面临瓶颈制约;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等。为此,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治引领,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要深刻学习领会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要强化源头治理,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加大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力度,发展清洁生产,加快实现绿色低碳发展。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要进一步深学细悟,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牢牢把握生态环境保护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着力解决好当前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着力推动绿色发展,着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要切实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确保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目标更好落到实处、取得更大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确保我市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一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要坚持以解决我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出发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关心关切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二是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坚决守住“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着力打好“三大战役”。打好蓝天保卫战。要围绕加快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标更高空气质量标准,突出专汽油漆喷涂等重点企业和烧烤夜市个体户,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城区污染负荷,围绕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巩固提升空气质量。打好碧水保卫战。要深入实施府澴河流域水环境整治,加强重点风险企业的应急设施建设,巩固王店水断面持续达标成效。要加快补齐城镇污水集中收集率不高短板,加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打好净土保卫战。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要进一步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和农药、化肥双控工作,减少污染总量。要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科学的分类处置方案,推动固体废物规范处置。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厨余垃圾等项目建设,实现全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是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管。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要立足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高效、快捷的协调协作长效管理机制,合力推进我市生态环保工作落实。同时,要以襄十随神城市群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为契机,加强与三个地方的沟通联动,共同筑牢鄂北生态屏障。
三、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不断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
我市生态环境治理基础仍较薄弱,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需要战胜不少困难,要啃一些“硬骨头”,因此,全市生态环保系统干部职工要在过硬作风、高强本领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要持之以恒提升学习本领、改革创新本领、攻坚克难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不断开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金厚鹏等同志辞去随州市第五届
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4月26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金厚鹏、徐正友、谢冠林等3位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随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接受金厚鹏、徐正友、谢冠林等3位同志辞去随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辞 职 报 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现请求辞去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批准。
报告人:金厚鹏
2022年3月18日
辞 职 报 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现请求辞去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批准。
报告人:徐正友
2022年3月18日
辞 职 报 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现请求辞去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批准。
报告人:谢冠林
2022年3月18日
随常主文〔2022〕2号
关于提请任命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议 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委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提名的通知(随发干〔2022〕10号、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任命:
张道亮同志为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平同志为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海涛、李晓彬、徐德同志为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请予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2年4月24日
随中法〔2022〕5号
关于提请程相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提请免去:
程相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吴有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立志
2022年2月15日
随检〔2022〕8号
关于提请免去余文鑫同志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提请:
免去:
余文鑫同志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江波
2022年2月24日
关于对程相林等同志免职议案的审查报告
——2022年4月26日在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 平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立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江波提请的免职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免职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介绍了相关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免去程相林同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吴有训同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是因到龄退休;免去余文鑫同志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是因工作调动。
以上3位同志的免职提请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2年4月26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道亮同志为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平同志为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海涛、李晓彬、徐德同志为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2年4月26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程相林同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吴有训同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2年4月26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余文鑫同志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议程
2022年4月26日
1.审议和通过《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
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工作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
5.地方组织法专题学习辅导;
6.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观看视频——《“两个确立”的依据和决定性意义》。
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
夏卫东刘宏业刘泽富郑晓峰(女)肖诗兵
李德荣张道亮王定志马大奎王文虎
王 平王海涛王 强甘子林朱 艳(女)
孙 龙孙 嵘李晓彬李慧芬(女)肖文发
张艾民张春霞(女)郑海涛胡成泽饶金才
桂运东徐 德郭 志梁天成梁傲霜(女)
释演善(回族)谢 军甄行勇
缺席:
张 健姜广栋琚万勇詹家安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2年第1号
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31日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促进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培育村(居)民文明行为习惯。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使用国歌;
(四)其他热爱祖国的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三)爱护公共绿地和其他景观设施,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观赏;
(四)合理有序使用公共座位,不抢占、霸占座位;
(五)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等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每日22时至次日7时之间,禁止开展有噪声污染的娱乐、健身等活动;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者随意刻画;
(二)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法定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文明祭奠,不随意抛撒、焚烧丧葬祭品;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有序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步行通过公共道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不破坏车内设施;
(三)驾驶车辆时遵守交通规则,礼让消防、医疗急救等优先通行车辆和行人;
(四)驾驶车辆通过积水、积雪、扬尘路段减速慢行,避免溅水扬尘妨碍他人;
(五)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共享车辆,不得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六)其他文明有序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不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不乱搭乱建、乱栽乱种、乱晾乱晒;
(二)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室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乱丢乱堆;
(三)圈养家禽家畜,避免干扰他人;
(四)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五)其他维护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赡养父母;
(二)夫妻之间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爱;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子女,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子女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弘扬家庭美德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旅游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态度友善,服务热情,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四)爱护文物古迹、革命遗址遗迹、自然遗迹,不违规拍照、摄像;
(五)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医疗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不歧视患者,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二)尊重医学规律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殴打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三)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四)其他维护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做好犬只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犬链(绳)牵引,及时清除或者清理产生的粪便;
(三)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四)其他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
犬只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优秀文化,倡导下列行为:
(一)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三)组织、参与扶贫帮困、敬老助残、关爱未成年人、支教助学、慈善捐助、义演义诊等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拾金不昧,主动归还遗失物;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优秀文化的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崇尚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倡导下列行为:
(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
(二)文明就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酗酒;
(三)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活动;
(五)文明节俭操办喜丧事宜,抵制人情攀比、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等陋习;
(六)其他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
第三章 促进与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目标任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支持、指导、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升城乡文明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积极创新基层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载体,通过道德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等方式,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科学精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公共设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建立校园暴力防范和应对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将文明行为的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五条 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及时制止网络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金融、邮政、通信、医院、公共交通等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车站、博物馆、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车辆的养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无法使用的车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先进人物困难帮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可以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必要时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村(社区)通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个人信息等法律规定不得曝光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四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共场所管理者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未落实管理责任,车辆乱停乱放较为严重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罚款的,行为人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
《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请示的批复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你们报请批准的《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3月31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请公布施行。
此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请示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表决通过,现报请批准。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12月31日在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海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制委、法工委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10月中下旬,就条例相关情况数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同意开展表决前论证评估。11月5日,在华中科技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论证,参会专家一致认为条例整体质量较高,可以提交表决,并重点围绕“第二章倡导与规范”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省人大法制委相关领导、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文明办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11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条例重要内容。12月17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条例相关情况汇报。12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方面面的意见,对条例再次作了修改完善。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第二章倡导与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草案三审稿第二章中“倡导”和“规范”的内容要作进一步区分。有的专家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应当遵循先易后难路径,立法应当首先制定满足最低限度要求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倡导实施更高标准和要求的行为,建议将第二章的名称“倡导与规范”修改为“规范与倡导”,并按此逻辑顺序进行条文编排。有的专家提出,草案三审稿第8条至第13条采用列举性方式规定条款内容,第14至第17条采用概括式规定条款内容,建议保持一致。据此,法制委建议,将第二章的名称“倡导与规范”修改为“规范与倡导”,所有条文采用列举性方式规定条款内容,并按此逻辑顺序对条文重新编排。
二、关于新增“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行为规范
有的专家提出,第二章的首条第7条就倡导与规范作了提纲挈领式的原则性规定,一方面不具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与第一章总则相关内容有重复,建议删除。有的专家、省文明办提出,建议在第二章中就“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的行为规范单列一条作出细化规定。据此,法制委建议,删除第7条原有内容,专门规定“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的行为规范,借鉴外省市好的表述,具体内容为“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三)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使用国歌;(四)其他热爱祖国的行为规范。”
三、关于新增“创新工作载体”内容
有的专家、省文明办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创新工作载体,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并以之为载体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的做法很有借鉴价值,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建议,在“第三章促进与实施”中新增一条“创新工作载体”,具体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积极创新基层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载体,通过道德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等方式,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科学精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四、关于第六条第三款
有的专家提出,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之表述较为模糊,且不能涵盖所有社会中能够起表率作用的人员,建议将其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有的专家提出,建议将教育工作者也纳入上述范围之中。据此,法制委建议,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关于第八条第(五)项
有的委员提出,第八条第(五)项禁止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等娱乐、健身活动的时间应从“每日22时至次日7时之间”调整为“每日21时至次日7时之间”。据此,法制委建议作相应修改。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专家提出,对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未落实管理责任,导致车辆乱停乱放较为严重,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重,建议参照武汉市的做法,改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法制委建议作相应修改。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
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4日在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海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7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及时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梳理,会同市文明办通过随州日报、云上随州、随州网、随州论坛、随州文明网、人大信息网等多种途径全文刊登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逐条逐字修改。8月上旬,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协调相关方面专家就条例全文提出修改意见建议。8月中旬,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征求意见函,请其协调省直相关单位就条例内容的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提出意见建议。8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诗兵带领全体法制委、法工委成员赴随县、随州高新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当地各方面对草案二审稿的意见建议。9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方面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再次作了修改完善。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地方提出,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是文明委而非政府,总则中文明委责任应放在政府责任之前,避免引起歧义。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总则相关条文顺序予以调整,第四条为文明委、文明办责任,第五条为政府、相关单位、镇(办)、村(居)责任。
二、有的委员、专家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七条“传承传播炎帝精神”作为随州特色,应当进一步细化,明确“炎帝精神”的内涵。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对“炎帝精神”的内涵予以界定,条例不宜界定其内涵。有的专家提出,“炎帝精神”历史久远,其实质内容并不明确,不完全符合现代社会以民众为基础的道德规范要求,建议删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七条“传承传播炎帝精神”在其内部讨论时同样争议较多,应当慎重,一方面,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促进类立法,并不一定需要带有鲜明地方特色;另一方面,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争议较多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容,为不影响整个条例顺利通过,相关内容应当作技术上的回避,建议删除。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传承传播炎帝精神”相关表述。
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文明旅游”和“文明就医”需要多方共建,在强调游客和患者责任的同时,也不能遗漏旅游从业者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款“旅游从业者应当告知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及文明行为规范,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第十五条增加一款“医务人员应当言语文明,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分别规定旅游从业者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养犬是当前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按有关领导指示,除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关规定外,都要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予以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二章倡导与规范”中就“文明养犬”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宠物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设区饲养犬只的,应当遵守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在禁养区内饲养犬只,不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使用犬链(绳)牵引,即时清除或者清理产生的粪便。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犬只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同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设一条对应罚则,作为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未即时清除或者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或者清理,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有的地方、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关于乱搭乱建的处罚,当前的问题主要在于执行,而非无法可依,上位法有规定,建议不再作重复性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罚则中关于共享车辆乱停乱放的执法主体,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更合适。有的专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档案,这一处罚规定过重,促进立法不宜过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法律责任中“乱搭乱建”“记入信用档案”的相关规定,并将共享车辆乱停乱放的执法主体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六、有的地方、专家提出,对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产生噪音影响他人的,也要增加相应法律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行为不仅不文明,还易引发交通事故,对其法律责任要予以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已交付的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物业管理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时限内开展以上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罚款。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保持42条不变。
法制委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三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海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5月2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社会文明程度是现代社会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有利于引领和推进文明习惯、文明风尚养成,提升随州内在品质,不仅是提高公民道德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及时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梳理,将草案文本通过随州日报、云上随州、随州网、随州论坛、人大信息网等多种途径全文刊登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并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专家评估意见、其他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逐条逐字修改。6月上旬,将草案印发随县农业农村局、厉山镇人民政府、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曹塘角社区居委会等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6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诗兵带领全体法制委、法工委成员赴广水市、曾都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当地人大、文明办、教育、公安、卫健、城管、人大代表、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群众等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7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7月19日,主任会议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方面面的意见,对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完善。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
较多委员、专家提出,草案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内容交叉重复、逻辑不够清晰,建议对框架作适当调整。有的委员、专家提出,文明行为涉及方方面面,哪些行为通过道德来约束,哪些行为通过立法去规范,需要作进一步厘清。有的委员、单位提出,草案对文明行为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补充相关规范;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文明行为涵盖极广,法规中难以作全面表述,建议与上位法和我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相衔接,有些内容可作概括性规定。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单位、专家研究认为,文明行为可以通过道德、法律等多种手段去促进,这些手段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立法可以通过倡导、规范、鼓励、保障等规定,发挥对文明行为的促进作用。前期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开展“不文明行为”讨论征集活动,组织市民提出最不受欢迎的“不文明行为”的方式,形成草案中的文明行为规范,体现了市民意愿,符合当前的实际需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基于我市文明程度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目标要求,按照“促进什么、怎么促进”的基本思路,将草案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四章“实施与保障”的内容调整归并为两章,分别为:第二章“倡导与规范”,主要规定作为公民普遍要求的基本规范和作为道德层面典范的倡导性内容,基本规范中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概括性、衔接性规定;第三章“促进与实施”,主要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措施。同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调整后的条文由六章四十八条变为五章四十二条。
二、关于主要内容设计
按照上述修改的总体思路,法制委员会对草案内容重新梳理规范,“第一章总则”参照我省立法技术规范,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责任、单位责任、社会参与”的逻辑顺序设计内容。“第二章倡导与规范”按“基本规范、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社区公共文明、乡风文明、生活方式文明、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鼓励性文明行为、公约民约”的逻辑顺序设计内容。“第三章促进与实施”按“目标责任制、文明创建、基础设施保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窗口服务行业、物业、景点景区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互联网租聘车辆企业的职责、社会监督、奖励机制、记录机制、通报制度”的逻辑顺序设计内容。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只有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才具有生命力,建议对于条例中的禁止性条款都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专家、单位、群众提出,法律责任的设定要考虑到文明行为的受众面广的特点以及公众对行政处罚的接受程度的现状,不能出现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现象;对于轻微的不文明行为,要注重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执法方式。有的委员、单位提出,草案关于文明行为的规定,与上位法及我市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在设置行政处罚时要处理好二者的衔接问题。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我省立法技术规范,对上位法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对上位法有要求但未规定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有关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各方面反映突出的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噪声影响他人、占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等个别不文明行为及互联网租赁车辆乱停放问题,在做好与上位法及我市地方性法规衔接的前提下,有必要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法制委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
初 审 意 见
——2021年5月20日在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梁天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21年3月上旬启动了《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市委文明办等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于4月中旬赴鄂州市、黄冈市考察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市委文明办撰写了条例(草案)。4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稿修改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议案。5月11日,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组织立法法、社会法、行政法和道德伦理等研究领域的学者以及实务部门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建议40余条。5月17日,教科文卫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立法的必要性和条例(草案)的可行性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引,并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制定条例对我市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条例是提高公民道德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文明素质与道德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但在生产、生活和公共活动等领域,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群众对随地吐痰、交通违规、乱扔垃圾、乱贴乱画、噪音扰民等一些不文明现象反映比较强烈。通过地方立法,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文明素养。
制定条例是推动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今年,我市启动了文明城市创建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通过实施思想道德、公民素质、人居环境、公共服务等八大提升工程,用三年的时间强基层、打基础、补短板,着力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人文魅力、发展活力,构建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对于推进全域化高水平文明城市创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委员会认为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具有可行性
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依据宪法、民法典、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参考同类地方立法经验,设计了符合促进随州文明行为的条文,内容全面,表述明确。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需求,突出地方特点,内容丰富细致,且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具备可操作性。但结构和内容仍然存在提升和优化的空间,建议对其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对条例(草案)修改的建议
(一)内容范围应当有所侧重。一是主体范围上,条例(草案)规范的主要对象应当是一般公民,其他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从业人员所应当遵循的文明行为规范应由其行业规范予以调整。二是本条例所指的文明行为应该特指社会公德行为。同时,基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不必对所有不文明行为给予规范调整,对其中较为突出的、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为实施重点规制即可。建议增强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居家生活及出行保障的关注,体现立法的温度。
(二)法律规范应当立足生活实际。条例(草案)某些规定对公民提出的要求可能过于苛刻。比如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不“种植蔬果花卉”、不“摆放花圈挽幛”等当前可能难以做到。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公民应当维护医疗秩序,无形间扩大了公民的义务。第三十九条“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因拍照、录像等行为可能存在风险,应谨慎提倡。
(三)部分条款逻辑顺序需作调整。第六条和第三十九条内容部分重复;第十二条条款较多,有的为倡导行为,有的为禁止行为,建议将条款修改完善后再逐一归类。
(四)法律条文表述应当规范具体。条例(草案)中出现较多的“不随地吐痰”等非规范性用语,建议采用“不得”“应当”等法律用语;部分条文需要具体化表述,让群众更宜理解,比如第四十三条规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应明确消防或者城管执法等具体职能部门。
(五)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条例(草案)中的部分内容已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为了使条例更加明了简洁,建议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
此外,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对条例(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起草情况的说明
——2021年5月20日在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学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组织开展了《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作出重要安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制定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文明行为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提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立法的建议和提案,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文明行为立法的关切和期待。公安、城管、交通等职能部门在文明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无法可依、执法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也暴露出来普遍存在的社会文明问题。这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系统化的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三)提升城市品质形象的内在需要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推进文明行为立法,形成常态长效机制。”今年,我市吹响了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的号角,奋力打造“汉襄肱骨、神韵随州”,创建文明城市,更应积极推进条例的立法工作。从全国已颁布实施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多个地市来看,制定出台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确实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立法依据
条例的起草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典、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参考借鉴了部分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验。
三、工作情况
一是成立工作专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市政府积极与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委)沟通,提出《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专班人员建议名单,领导小组实行三组长制,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卫,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诗兵,副市长熊桢任组长。确定市委文明办为主要起草单位,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市长克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常伦,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卫高度重视,要求抓紧抓实,抓出实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金贵、肖诗兵和市政府副市长熊桢,或召开专门会议,或开展专题研究,要求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结合随州实际,真正能落地见效。
二是起草修改完善。起草工作专班成立后,迅速启动了起草工作。前期,市委文明办在全市广泛开展了“不文明行为大找寻、大讨论、大曝光”活动,梳理出了市民长期关注并盼望解决的“十大不文明现象”和“二十大不文明行为”。2月25日至3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了立法意见建议。4月中旬,市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市委文明办赴鄂州市、黄冈市进行了学习考察。同时,将条例(草案)初稿分别向各县市区和20个单位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起草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先后多次进行集中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是提请审议通过。4月14日,市委宣传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4月26日,市政府四届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一致通过。5月9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汇报条例立法工作推进情况。5月11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提请审议〈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
四、条例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文明行为界定、工作原则、主责部门、政府职责、社会参与、典型示范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第二章为文明行为规范,主要对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文明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将一些陈规陋习列为“负面清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三章为鼓励与促进,主要对倡导公民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鼓励公民实施的文明行为、倡导与鼓励文明行为的支持手段等内容作了规定。第四章为实施与保障,主要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职责作了规定。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如高空抛物、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同时,明确受罚人如自愿参加社会服务可从轻处罚。第六章为附则,对条例施行范围和时间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